问1:处分分为几种?
答: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
(1) 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
问2:留校察看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留校察看期一般设置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已列入当年毕业计划的学生,处分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问3: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什么处分?
答: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问4: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者有什么处分?
答: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者,责令恢复原状,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问5: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和对调戏、骚扰、猥亵他人等行为者,给予何种处分?
答: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调戏、骚扰、猥亵他人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问6:对社区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对于社区违纪行为,由宿舍管理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署名后报社区管理部门,由社区管理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核。
问7:对在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或其它校内外活动中,因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名誉,给学校或其它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何种处分?
答:对在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或其它校内外活动中,因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名誉,给学校或其它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问8:属于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有哪些?
答8:在考试、考查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一)考前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
(二)违反《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方网站学生考场规则》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或自带草稿纸、通讯设备(如手机等)、有存储、录音或记忆功能的物品等带入考场且不听劝告;
(三)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交谈,且不听劝告;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
(五)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拒交考卷、撕毁考卷及其他行为。
问9:属于作弊行为的有哪些?
答: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作弊行为。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二)预置、预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
(三)交谈、窥视,抄袭答题纸、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
(四)试卷及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或接受、传递试卷;
(五)传递或接受纸条等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六)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但不涉及考试内容;
(七)协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八)协同交换试卷或答题纸;
(九)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偷窃试卷或为偷窃试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谋并实施互换试卷或答题纸;
(十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十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问10: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者作弊行为之一者,处分是什么?
答: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中中有以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如涉及学位论文,需重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问11:对于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署名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作弊行为进行审核。
问12: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如何进行加重和减轻处分?
答: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如下处理:
(一)可以减轻一级处分的:
1.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2.在调查取证期间,能如实陈述学校尚未掌握的本规定范围之内的违纪行为,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二)应当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者;
2.用各种方式干扰学校调查核实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已受过校纪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
5.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者。
问13:违规违纪的处分权限是怎样的?
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问14:涉及治安案件的违纪违规行为,其处分权限是怎样的?
答:涉及治安案件的,由保卫部门牵头开展调查,审核违纪行为,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问15:涉及社区违纪的,其处分权限是怎样的?
答:涉及社区违纪的,由社区管理部门审核违纪行为,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问16:涉及考试、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作弊的,其处分权限是怎样的?
答:涉及考试、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作弊的,分别由本科生、研究生的校级教学管理部门审核作弊行为,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问17:违纪学生涉及到其他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违纪学生涉及到其他部门,其处分由相关部门会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问18:违纪违规学生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因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在学校未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其退学申请不予受理,相关部门和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可适当延长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意见时限。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学院或其他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的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和提供能反映事实真实状况的证据和材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由学院送达本人一份。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无法送达和已离校的,学校以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形式将书面处理决定邮寄至其预留的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自邮寄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问19:对于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社区管理人员对已违规的寝室和学生要应有原始情况记录并作出恰当的处理,将书面通知发给违规者同时也向所属学院抄送。
违规者收到经社区管理部门下发的《违规劝告通知》、《违规警告通知》后,须在限定期限内改正,书面保证不再发生违规行为。
学生收到经社区管理部门发的《取消住宿资格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寝室,若有不服从者,须先迁出再逐级向有关部门申诉、提出复议。
对收到以上通知后未做出任何整改措施的,将报送学院做出相应处理。
问20:哪些属于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答:对严重违规的处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社区管理门部将报学院处理并书面建议学院取消住宿资格,由学院将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社区管理部门。
(1)在社区内传阅、张贴、播放、观看淫秽音像制品和书刊杂志的;
(2)在室内或楼内聚众打架、斗殴、姿意闹事或参与打架、策划、作伪证、提供凶器的;
(3)侮辱、殴打社区管理人员及正在执勤的社区学生干部的;
(4)蓄意破坏公物的范围或面积较大的(同时赔偿损失);
(5)对私自在宿舍区内售卖商品范围较大,并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
(6)赌博的,另交保卫部门处理;
(7)已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
问21: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档案吗?
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认真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问22:学生申诉如何进行?
答: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位于安徽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问23: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如何处理?
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问24:解除处分的流程是什么?
答:学生处分期满后受处分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复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问25:学生提出申诉的事由范围包括哪些?
答:学生提出申诉的事由范围,包括学校对申诉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其中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项处分。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